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檀)决字[2025]第0699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双清区渡头桥镇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姚*于2025年2月份在大祥区罗市镇家家乐超市摆放一台赌博机供人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 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