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20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鲤鱼*******,现住郴州市资兴市新区*******。
  现查明:2024年10月25日23时53分许,驾驶人廖**醉酒后驾驶湘L5UV67号小型轿车在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南院前路段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驾驶人廖**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5mg/100ml。2024年10月31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驾驶人廖**血液样本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103.13mg/100ml。经查询,驾驶人廖**2021年7月10日在资兴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执法照片、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