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新)决字[2025]第104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杜曲镇岗张村27*******,现住杜曲镇岗张村27*******。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某杰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盗窃,2025年6月23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杰窜至长沙市开福区陈家湖小区“光星网吧”内,将39号电脑机箱内的一根金士顿品牌的32G的内存条盗走,后在火车站附近销赃获利80元。
  以上事实有:张某杰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