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刑)决字[2025]第051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坪阳庙*******,现住湖南省攸县坪阳庙*******。
  现查明:2025年2月份中旬21时许, 违法行为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攸县宁家坪镇黄公村黄某家中使用暴力破门的方式在黄某家中二楼卧室的衣柜中盗窃一个木制存钱罐(存钱罐中有100元、 50元等不同面子的纸币及硬币),共计1700余元。违法行为人李某非法所得1700余元,1700余元非法所得被违法行为人李某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现场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