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49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水田*******,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水田*******。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23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杨X接到电话称,妻子田X在龙山县民安街道“XXX”酒吧外被人打了。杨X驾车赶至现场,在龙山县民安街道XXX医院附近看见田X与黄X正在扭打,杨X就帮忙殴打了黄X。经鉴定黄X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田X香询问笔录、黄X振询问笔录、黄X雷询问笔录、冉X琦询问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诉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