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90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资福*******,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资福*******。
现查明:2023年08月06日02时许,李**饮酒后驾驶湘A9AY3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宁乡市一环路城南嘉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3mg/100ml。2024年07月04日01时许,李**饮酒后驾驶湘A8H1K7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宁乡市仁福大道白马桥中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0mg/100ml。另查明,李**2022年01月0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酒驾前科材料,查获照片,李××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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