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田)决字[2025]第017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现住怀化市辰溪县东方*******。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湘NXXXXX)从辰溪县殡仪馆出发,行驶至辰溪县辰州北路路段时,被辰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陈XX现场酒精呼吸检查,其结果为48mg/100ml。另查明,2020年9月,陈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户籍证明、现场照片、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前科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