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火)决字[2025]第0873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5月12日凌晨03时20分许,违法人钟XX与同案人张XX(未到案)共同在长沙市芙蓉区建安新商汇XX房XX有限公司进行盗窃。由钟XX负责关闭电闸及进行望风,张XX在电闸被关闭后,趁建安新商汇XX房XX有限公司大门电子锁失效后进入房间内盗窃,在店内盗得四条和天下香烟,(其中两条和天下香烟受害人1700元购买,一条白色硬和天下尊享香烟受害人850元购买, 一条和天下尊品细支香烟受害人1600元购买,总共4150元),后由张XX进行销赃,事后张XX分给钟XX857元现金作为报酬。2025年6月23日,钟XX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指认照片;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违法人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4年8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