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军)决字[2025]第032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现住湖南省安仁县永乐*******。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违法嫌疑人刘X主动到安仁县公安局军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刘X供述2025年3月14日20时许,与陈X、陈X飞等人到安仁县永江镇新渡村保障房捉奸,在新渡保障房陈华风叫其侄子陈X侄女陈X洁到场,刘X与陈飞X同陈X等人一同到陈X姣居住203房间,陈X风并让其侄女陈X洁用手机拍摄现场视频作为夫妻日后离婚证据,之后陈X风将视频转发给陈杰保存,陈X收到陈华风转发视频,刘*让陈X将视频转发给他看,刘*看过视频之后再将视频转发给徐文文一个人看,之后徐文文再将视频转发给阳X专看,阳志专再将视频转发给他朋友,视频被不同人员进行转发,最后转发到微信群及个人,一定程度侵犯陈安平与陈爱姣隐私。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刘*询问笔录,陈X、徐X文、阳X专等人询问笔录,陈X风询问笔录,受害人陈X姣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陈X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刘*主动到安仁县公安局军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九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