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徐)决字[2025]第0285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富家桥镇荷塘夫村*******,现住富家桥镇荷塘夫村*******。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0时30分许,汤某从零陵区MissingU酒吧进出口通道进入酒吧碰到王某从酒吧出来,汤某用手摸了一下王某的腹部,王某就骂汤某“哈巴狗”随后离开,汤某追出去问王某为什么要骂她,随即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汤某上前推搡王某并用手打了王某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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