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石)决字[2025]第0501号
被处罚人欧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永兴*******,现住常德市武陵区三一*******。
现查明:2025年2月至6月期间,石门籍人员欧X在自己位于X社区的家中、常德X小区的家中通过手机在网上的“壹号”“永利皇宫”等赌博平台的“麻将胡了”板块进行赌博,通过其尾号为3663元农商银行卡、尾号为2255的中国银行卡、其本人实名认证的3个支付宝账号在上述网络赌博网站上充值共计141197.83元,提现共计142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手机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欧阳**系投案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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