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麓)决字[2025]第037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8时许,外卖员黄×春来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加州阳光小区东组团2栋107门面的“神谷屋”日料店内送餐时,见徐×媛放置在前台的一台钛金属色“苹果15pro max”型手机无人看管,遂将该手机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春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物证(追回的被盗手机);书证(视频侦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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