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岭)决字[2025]第042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光*******,现住龙光桥镇光明村同*******。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XX在未办理储存危险物质许可的情况下,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光明社区自己家中违规存放40余斤危险化学品汞,后于2025年5月2日,张XX主动将自己储存的汞交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六条,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下十二日以下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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