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迎丰)决字[2025]第0715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何**自2006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2025年4月的一天,违法行为人何**在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XX村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价值约1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25月6月23日15时许,何**在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街上被抓获。后民警将何**的毛发送至怀化市中医院毒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何**的毛发检测结果为吗啡类呈阳性。经鹤城分局认定,何**现已吸毒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的陈述和申辩、毛发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意见认定意见书、人身检查笔录、前科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