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湘)决字[2025]第0480号
被处罚人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城关*******,现住湖南省永兴县城关*******。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左右,一天晚上,谷**在永兴县城关镇自己家中衣柜裤子里面找到一粒很久之前遗留的麻古,谷**将麻古放好。在家中吃过晚饭回到房间后,因很久没有吸食过毒品,想要吸食,于是从烟盒中抽出锡纸,将麻古放在锡纸上用打火机烫烤至冒烟,然后用鼻子凑近吸食。经吸毒毛发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1、谷xx询问笔录 2、吸毒毛发检测结果等等证据证实。
2012年12月28日,因谷**非法持有毒品,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拘留。 2013年04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处罚。 2014年01月21日,因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提请逮捕。2022年03月24日,谷**因吸毒成瘾被郴州市北湖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谷**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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