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决字[2025]第048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洋塘*******,现住郴州市永兴县洋塘*******。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下午2点半的样子,刘××来到永兴县洋塘乡××村××头的烟田里面做事,因邓××未携带喷雾器来做事,刘**便与邓××产生了争执,争执期间邓××菊用左手抓住刘**的衣服不肯松手,刘**见邓××不肯松手,便用右手打了邓××右眼一拳,经医院诊断,邓××被打后右侧眶骨骨折,右上眼睑血肿,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刘**对殴打邓××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邓××询问笔录 2.刘×军询问笔录 3.邓××伤情照片 4.邓××伤情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