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032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隆回县桃花坪街道*******。
现查明:2025年1月11日、1月12日,罗××两次在隆回县仟邻惠台球厅内,利用该台球厅内摆放的“与狼共舞”打烟机进行赌博,罗××通过微信扫码打烟机上的二维码充值上分,分别于1月11日充值50元、1月12日充值50元,共充值100元,赌输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微信充值记录、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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