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不决字[2025]第0156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子*******,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江湾*******。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19时许,被侵害人梁晴与唐夏红在株洲市芦淞区华丽服装市场7楼725号对账的过程中提起当初合伙的协议,后因双方对该协议持有的意见不和而发生分歧。随后被侵害人梁晴回家,唐夏红趁梁晴回家将华丽服装市场7楼725号上锁,事后梁晴找唐夏红要求其开门未果。2025年6月20日9时许,被侵害人梁晴尝试通过其市场工作人员打开7楼725号门,途中唐夏红老公周*上前询问情况,并与梁晴发生口角,随后周*伸右手推了一下梁晴的左肩膀处。整个过程不能认定周*有伤害梁晴的主观故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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