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迎)决字[2025]第0617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高平*******,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高平*******。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中、袁X权两人骑电动车至迎光乡长兴村村民唐X余家的鱼塘,周X中偷偷背着电鱼机在唐X余家的鱼塘电鱼,袁X权提着桶子在旁边帮忙装鱼,两人用电鱼机偷鱼共计十余条,价值约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中、袁X权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