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高)决字[2025]第011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汉背*******,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汉背*******。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21时26分许,张X驾驶牌号为湘X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芙蓉镇收费站入口处时,因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张X的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相关证件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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