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天)决字[2025]第069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天塘*******,现住湖南省宜章县天塘*******。
现查明:2024年12月28日,违法嫌疑人谭**将自己卡号为6228480819443897874中国农业银行卡借与他人转账使用,收到诈骗资金人民币18000元,并将该笔被骗资金1200元分两次扫码转走。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2、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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