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寸)决字[2025]第0615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寸石*******,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寸石*******。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晚上21时,违法行为人何**在南庙村黄兵香开的一家牌馆打牌时与罗和平发生口角,罗和平在拍了三下桌子以后,何**随即挥拳打了罗和平下巴一拳,何**想用凳子去砸罗和平时被人拉住,后何**冲到屋外拿了一把锄头去砸罗和平,罗和平伸手挡锄头时,锄头打在罗和平的右手手臂上,造成罗和平嘴角及手臂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