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刑)决字[2025]第110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现住长沙市高桥社区火*******。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和20日,违法行为人黄XX、冯XX、欧X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手机卡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均将自己名下的电话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违法行为人黄XX提供其名下的132XXXXXXXX、152XXXXXXXX两张手机卡给他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违法行为人冯XX提供了其名下的166XXXXXXXX的一张手机卡给他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违法行为人欧X提供其名下的152XXXXXXXX、156XXXXXXXX、193XXXXXXXX三张手机卡给他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其中违法行为人黄XX提供的132XXXXXXXX的手机卡在6月18日被诈骗分子用于拨打了受害人黄X的电话135XXXXXXXX,致使受害人黄X在当日被诈骗了46000元。6月18日和20日违法行为人黄XX通过微信分别收到上线转给他的非法获利分别2000元和500元,共计2500元。违法行为人黄XX分给违法行为人冯XX153元,分给违法行为人欧X900元,违法行为人黄XX获利的600元,剩下的非法所得被日常挥霍,三名违法行为人将所获赃款均已挥霍。2025年6月23日违法行为人黄XX、冯XX、欧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同案陈述、受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开房记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