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不决字[2025]第0157号

  违法行为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谷洲镇兰子*******,现住:株洲市芦淞区汉华*******。
  现查明2025年3月份的一天,玩家范**与玩家张竟、玩家宋长清通过三人的共同好友介绍在株洲市芦淞区荣时代2楼潮气冲天电玩城相识,随后在2025年3月至4月期间,张竟与宋长清因自行到前台购买游戏币不方便,又因范**时常到该电玩城玩游戏,且其持有电玩城的会员卡并往卡内充值过多次游戏币,二人便多次以100元人民币兑换330个游戏币(共计66000游戏分数)的价格在范**处购买游戏币(或游戏分数)用于玩“龙凤呈祥”游戏机(玩法与捕鱼机相同),若是二人从“龙凤呈祥”游戏机上赢了游戏币(或是游戏分数),便可以330个游戏币(共计66000游戏分数)兑换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范**处将游戏币或游戏分数兑换成现金人民币。经查,范**、张竟与宋长清均为潮气冲天电玩城的游戏玩家,非电玩城的工作人员或股东,在电玩城内玩家可以1元购买1个游戏币(共计200游戏分数)或是购买100元330个游戏币(共计66000游戏分数)的优惠套餐,游戏币和游戏分数一经售出不可再兑换成现金人民币,可以通过玩游戏机获取彩票用来兑换玩偶等礼品。张竟共计转账11550元人民币给范**用于购买游戏币或游戏分数,未在范**处将游戏币或游戏分数兑换成现金人民币;宋长清共计转账15650元人民币给范**用于购买游戏币或游戏分数,共计收到范**转账1680元人民币用于将游戏币或游戏分数兑换成现金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1.范xx、张x及宋xx的供述;2.转账记录截图;3.辨认笔录;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应证据;5.范xx、张x及宋xx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张竟与宋长清在范芳海处购买游戏分数或游戏币,此为玩家间私下交易行为,不能认定有赌博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