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漳)决字[2025]第057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佘家*******,现住湖南省桃源县佘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刘XX伙同彭XX、杨XX等人在桃源县漳江街道XXXXX附近一门面内,利用渔机进行电游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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