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中)决字[2025]第071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雪峰*******,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沿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X莲于2021年4月中旬,在怀化市鹤城区X医院内以2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出售给一名陈姓男子(在逃)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杨**提建设银行卡收到共2起电信诈骗案受害人被诈骗资金共176200元,银行流水总计:202544.5。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杨x莲的供述与辩解;2、到案经过;3、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63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事实于2021年11月30日被我局刑事拘留15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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