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永安)决字[2025]第0616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1时许,在武陵区永安街道新竹花园门口,因张丽找吴**讨要手机费用,双方发生争吵,吴**动手将张丽按倒在地,致使张丽手臂、膝盖等部位挫伤,经法医鉴定,张丽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报案,本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法医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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