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半)决字[2025]第012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店门*******,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店门*******。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与受害人李×二人在南岳区南天门下客区木亭附近实施了流动叫卖的行为,双方因为争抢生意问题发生纠纷,违法行为人李××将受害人李×推到在地,导致右腿膝盖受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李**在6个月内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