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福*******。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20时50分许,田**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G98053号小型轿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赵磊对田**进行呼气测试酒精含量,结果为38mg/100ml,已达到饮酒标准。经查,田**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与辩解、尿检报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一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合并执行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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