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河)决字[2025]第0484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矮寨*******,现住湖南省吉首市五里*******。
  现查明:2025年03月17日13时许,我局接花垣县公安局线索移交,花垣 县公安局在侦办2.7开设赌场案件中发现吉首市内存在开设赌场、 网络参赌 的情形。经查,该赌场开设在寨阳村茶油坪山上,以“吹球球”的形式组织 约40余名赌客进行赌博,该赌场架设了一个赌博主机,以押注彩球的点数、 大小、区间等形式进行倍率赔付,最低下注50元,上不封顶,投注方式有两 种,第一种为线下山上现场投注,第二种为代理形式,赌客在各个网投代理 微信群里以微信转账的形式进行网络投注。违法行为人石**在微信上通过 该赌场的网投代理“朝志”进行下注10多次,每次100-500元,共计10000余元,参与赌资 较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指认照 片、微信交易明细等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石**系投案自首;属本案证人,积极配合指控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