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不决字[2025]第0119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岭坡*******,现住:长丰五期27栋一*******。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时19分许,李×途经长沙市岳麓区雷锋街道的“谢家湾小区”C区5栋楼下时,见她人晾晒在外的女性内裤、内衣,为寻求刺激满足私欲,李×遂将该女性内衣、内裤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书证(视频截图、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李伏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赔偿被侵害人,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