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油)决字[2025]第1572号
被处罚人C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新化县油溪乡下水*******。
现查明:2024年初,老挝籍人CH***持护照P2892339入境中国,于2024年3月19日与浙江籍人陈××登记结婚并居住在浙江省××市,2025年5月,CH***与湖南籍罗××结识后不久来到湖南省××县××乡××村居住,数天后被查获,PAKOU持护照P2892339居留有效期至2024年9月28日,PAKOU逾期滞留242天。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辩解、护照照片、大数据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CH***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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