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灰)决字[2025]第090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灰汤*******,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灰汤*******。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黄××窜至湖南省宁乡市灰××镇金××金××组××号盗走土鸡3只。另查明,2024年7月,黄××因犯盗窃罪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5年5月,黄××因为盗窃的行为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指认笔录,视频制作说明,李××的证言,黄××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黄**曾六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