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交)决字[2025]第034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南洲镇黑树山*******,现住南县南洲镇黑树山*******。
  现查明:杨**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处罚。2025年6月16日0时07分许,杨**驾驶车牌号为湘H8DX26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G234湖南省华容县操军镇南华大桥东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杨**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结果为41mg/100ml。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