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57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20时51分许,吴xx饮酒后驾驶湘KER896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新化县枫林街道白沙洲西路的二桥西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提取血液样本委托检验,吴xx体内血液样本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5.40mg/100ml,吴xx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吴xx无办理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15种加重情形。吴xx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已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现查明吴xx2021年2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本局交警大队查处(实测酒精20毫克以上未达40毫克)记录。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查获经过、呼吸式检测结果、户口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血样采集表、提取笔录、告知书、强制凭证、聘请书、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队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相片、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无违法犯罪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