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不决字[2025]第0104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江南*******,现住:湖南省吉首市乾州*******。
  现查明现查明,2025年6月4日陈X在乾州XX院检查身体后,在州X院骑电单车出医院门的时候发现有交警在查未佩戴头盔一事,自己电动车上没有头盔,就想回到州X院停放电动车处,找到一台电动车发现上面放的一个粉色的头盔,于是就把头盔带走了。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户籍信息,视频研判报告。指认现场照片,赔偿受害人的单据,受害人的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行为人陈献因害怕交警查车到州人民医院盗窃他人的头盔事后主动找到受害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