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工)决字[2025]第1415号

  被处罚单位:浏阳经****,地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法定代表人:周***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宾馆在接待旅客黄××和彭××入住时,未依法询问、如实登记未成年人彭××的身份信息,未落实公安部“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五个必须”要求,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按要求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当晚,彭××在××××宾馆××××房间内被性侵,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1、周××、符××的陈述和申辩;2、黄××、彭××的证言;3、开房记录及旅客住宿登记表;4、指认照片;5、视频监控截图;6、营业执照及特种行业许可证;7、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