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263号
被处罚人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长寿*******,现住寿镇金塘村金福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骆XX曾于2019年08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并处罚。2025年06月23日19时许,骆XX饮酒后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平江县长寿镇XX小区方向往平江县长寿镇XXX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长寿镇XX村多珍酱干路段被我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4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公安内网查询结果、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骆**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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