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集)决字[2025]第141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浏阳市集里街道西*******,现住浏阳市集里街道礼*******。
现查明:2025年4月8日凌晨,刘XX窜至浏阳市集里街道XX中路166号受害人刘XX的门面内,将该门面(正在进行装修)内部分已经铺设的电线抽出剪断偷走,当日上午刘XX将偷来的电线卖至废品店,获利180元(重10斤)。2025年5月26日,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刘XX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刘XX的陈述;3.张X的证言;4.现场照片;5.指认照片;6.刘XX的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7.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刘**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刘**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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