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师)决字[2025]第0294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新塘*******,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新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22时许,曾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S3LNXX的小型汽车从家里出发到衡山县城接人,当曾**驾车在衡山县城沿人民东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人民东路与解放南路路口时,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66mg/100ml。另查明,2024年11月曾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查获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