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春)决字[2025]第1560号
被处罚人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市*******,现住金科时代中心二栋*******。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12时许,喻某某与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县春华镇春大鱼塘村被侵害人经营的××××超市内盗得和成天下的槟榔2包(价值约4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喻某某本人和同案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喻**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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