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梅)决字[2025]第1101号

  被处罚人史**,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史X斌因看不惯受害人在快手平台发布的相关视频,于2025年6月6日、7日、8日、10日、18日通过其本人注册并持有的快手号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某小区的家中向受害人郭某发出多条对受害人及家人带有侮辱恐吓的信息,导致爱害人心理造成恐慌。2025年6月23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史X斌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提取笔录及照片及相关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史**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外省外部单位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