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62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现住湖南省沅江市琼湖*******。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毛曾于2021年6月、2023年7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2025年6月23日19时许,张×毛又无证饮酒驾驶车牌为湘HCQ63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沅江市琼湖中学附近时被我局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值为43mg/100mL。张×毛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罚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第一、二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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