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614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严塘*******,现住湖南省新邵县严塘*******。
  现查明:2024年1月5日13时27分许,何**再次饮酒驾驶湘EH1195普通两轮摩托车途径新邵县酿溪镇回龙阁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呼气单、现场照片、当事人供述、第一次酒驾处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