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0917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至15日晚上22时许,贺XX在娄底盛世时代广场经过时,与陈XX擦肩而过,两人肩膀碰了一下,贺XX先是对陈XX及其妻子段XX进行辱骂,后对陈XX夫妻进行殴打,贺XX用拖鞋打了段XX手臂,后又用拖鞋打了段XX一个耳光,在贺XX想逃跑时,陈XX想要抓住贺XX等警察来处理时,贺XX又对陈XX进行殴打,将其两手手掌打肿,后又拿一棍子将陈XX头部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受害人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