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石)决字[2025]第0942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蓝田*******,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08时许,谭××到石马山镇蓝天豪苑××栋×××室讨要梁×承讨要钱款,先和梁×承的男朋友曾×志发生口角纠纷,后与曾×志的妈妈谭×玲发生冲突,两人互相拉扯中,谭×玲与谭×军互殴,谭×玲用手与水杯对谭×军进行击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玲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