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南)决字[2025]第0271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龙骨*******,现住郴州市苏仙区东岭*******。
现查明:2024年04月28日23时40许左右,邓XX在郴州市苏仙区XX路停车场的一家麻将馆内打麻将,站在旁边的徐XX看见邓XX在旁边看打牌而抖腿时,逐劝邓XX不要抖腿,邓XX不服气骂了徐XX,双方发生争吵并开始相互动手殴打对方。徐XX使用一个茶杯砸向邓XX时,茶杯砸在邓XX旁边的墙上,茶杯碎裂后,碎裂的杯子碎片将邓XX脸部划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徐XX的询问笔录,邓XX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于2024年05月24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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