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0915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杏子*******,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晚上19时50分许,袁XX与何X在万豪国际大厦21楼2101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何X情绪激动殴打了袁XX一巴掌,随即袁XX回击,踹向何X,紧接着双方互相扯住头发发生缠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