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交)决字[2025]第035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邵县酿溪镇栗山*******,现住新邵县酿溪镇栗山*******。
现查明:2024年05月18日20时许,刘××饮酒后驾驶湘EC×××E小型汽车途经冷水江市金竹西路集中加油站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冷水江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刘××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后经公安交管平台查询,2020年05月17日刘××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获,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本人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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