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东)决字[2025]第071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胜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及相关手续,驾驶一辆车牌为渝B501KC的一汽解放牌货车从江西省万载县装载了350件烟花爆竹准备运输到重庆市,于2025年6月23日15时许, 途径S50长芷高速怀化北高速出口处被怀化高速交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胜的陈述与申辩、移送案件通知书、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物证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壹万圆整,没收非法财物(烟花爆竹(鞭炮)350件)。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怀化分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